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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12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长昊解答: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委托合同的任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只不过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除非能够证明解除合同的确出于不得已的正当事由。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委托合同任何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那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而是委托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所谓“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是指该委托事务的处理需要持续努力才能收到成效,而且该委托事务的成功处理对于委托人或其继承人、清算组织也有利益。因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况下,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委托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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