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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鉴定报告与法律风险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52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鉴定报告与法律风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博大电脑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赫鸿宾、张治奎、石家庄市宏瑞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 由】侵犯技术秘密纠纷
【审判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1)石知初字第134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1年07月12日
【原 告】石家庄博大电脑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赫鸿宾、张治奎、石家庄市宏瑞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裁判规则: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行为包括1.订立保密协议;2.建立保密制度;3.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在仅有原告单证且被告未予认可加之被告的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法院将参照被告侵权的事件和范围、侵权的手段和情节、经营状况、主观过错程序和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赔偿。
基本案情:
1997年,原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发研制出高新技术产品:变配电综合自动化系统及DS系列电力监控器,该系统具有功能强、价格低、施工调试方便等特点。原告制定了相关的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了对该技术成果的保密措施。被告宏瑞公司经理赫鸿宾利用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了“DS电力监控器”的技术资料,并伙同被告张治奎进一步窃取了原告新开发研制的JKH系列电力监控器,被告宏瑞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争议产品PPLC微机测控器。原告主张其技术秘密隐含在DS电力监控器和JKH电力监控器中,具体内容包括硬件接线图、印刷电路板图、运行程序、数据格式和参数设置。
通过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部门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1.原告的相关数据系非公知技术;2.被告的PPLC产品与原告产品中存在整体硬件接线图、整体印刷电路板图基本相同的技术信息;3.在被告宏瑞公司的计算机硬盘上,存在内容与原告主张的产品参数设定地址基本相同的文档。
争议要点:
一、原告主张的整体硬件接线图、整体印刷电路板图、程序结构框图、通信数据格式和参数设定地址是否为技术秘密;
二、鉴定结论中“基本相同”的进一步含义;
三、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本案争议产品的技术秘密权利终止之日止,被告宏瑞公司停止使用上述技术秘密生产、销售相关产品,被告赫鸿宾、张治奎停止披露其掌握的上述技术秘密;#p#分页标题#e#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宏瑞公司、赫鸿宾、张治奎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被告宏瑞公司、赫鸿宾、张治奎在《河北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9510,又三被告负担6520元,技术鉴定费1.7万元,由三被告负担。
本网解读:
“鉴定报告”在技术秘密认定的过程中,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案中,鉴定专家就诉争的相关技术是否为公知技术的检验标准是——该技术是否通过资料公开或使用公开,为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为依据,若已公开或容易获得,则不可认定为非公知技术。也即,作为非公知技术所寄托的技术载体,应当具有非公知性。而根据案情介绍可知,原告就技术的保密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制定并实施了技术保密制度,还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而该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以及价值性,综合而言,该技术符合商业技术秘密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另外,鉴定报告中的比对部分,直接说明了原被告产品间存在实质相同。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基本相同的定义也即两款产品就技术指向层面应是实质一致的。而被告主张的从公开渠道取得或自主研发,是无依据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对此,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权利,依法有据。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方面,法院一贯做法是在仅有原告单证且被告未予认可加之被告的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法院将参照被告侵权的事件和范围、侵权的手段和情节、经营状况、主观过错程序和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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