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提供影视作品合法来源的,侵权人免除赔偿责任案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25次
【基本案情】
某尚网公司经某电视股份公司合法授权,独家行使电视剧《我的某某》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7月5日至2012年7月4日止,同时某尚网公司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转授权第三人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后某尚网公司将涉案电视剧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对某尚网公司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核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在授权期限内,某尚网公司发现东莞某宁网吧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在局域网内提供电视剧《我的某某》在线播放,并对某宁网吧在线播放服务进行证据保全。提供涉案影片播放的页面上有“影音视界”字样及其标志,在首页最下端注明“某艺为网络公司版权所有”。 某尚网公司认为某宁网吧、某尚网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委托经过】
东莞某宁网吧曾经因著作权侵权纠纷,委托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首席负责人邱戈龙律师以及天玑知识产权总监汪红丽代为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由于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两位负责人专业、高效、灵活的处理方式,为东莞某宁网吧大幅减少了损失赔偿额,赢得了东莞某宁网吧的认可和信任。在上次案件积累的信任基础上,东莞某宁网吧再次委托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处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多次明确要求以邱戈龙、汪红丽为具体承办人员,并与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及特别授权书。
【焦点分析】
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邱戈龙、汪红丽在接受委托后,整理分析本案的具体案情以及证据材料情况,提出以下焦点问题:
1、某宁网吧是否侵犯了某尚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如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某宁网吧如何承担停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
3、如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某宁网吧是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具体如下:
1、关于某宁网吧是否侵犯了某尚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某尚网公司通过涉案电视剧《福气又安康》的原始著作权人某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获得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尚网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受保护。因此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某宁网吧未经某尚网公司的许可,在其局域网上通过“影音视界”影视播放平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自选播放服务,其行为侵犯了某尚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关于某宁网吧如何承担停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前所述,某宁网吧未经某尚网公司的许可,在其局域网上通过“影音视界”影视播放平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自选播放服务,其行为构成对某尚网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某宁网吧虽辩称无权限和能力对“影音视界”播放系统内的影视作品信息进行添加、删除,但删除涉案电视剧并非是停止播放该剧的唯一手段,更不能据此作为其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理由。因此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某尚网公司要求某宁网吧停止继续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鉴于某宁网吧与某艺为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某宁网吧不得对影视作品进行添加、删除,且某宁网吧也没有能力对上述影视作品做上述添加、删除行为,故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可以据此理由抗辩,争取法院认定某宁网吧无法实施停止使用“影音视界”影视播放平台,或停止使用该平台,将会给某宁网吧造成巨大损失。#p#分页标题#e#
3、关于某宁网吧是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问题?
对于某宁网吧应否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某宁网吧通过支付使用费向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商协议购买其网站影视平台,从而获取影视作品是网吧行业目前比较普遍的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既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又有利于影视作品的有序传播。本案中,某宁网吧通过合法渠道向具有经营资质的某艺为公司购买“影音视界”影视播放平台,表明某宁网吧为避免侵权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某艺为公司对影视作品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若因影视作品侵权给某宁网吧造成损失的,某艺为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可以推定某宁网吧并不知晓其播放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了某尚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恶意。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某宁网吧在获取涉案影视作品时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影视作品侵犯了某尚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某宁网吧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可原告某尚网公司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得到法律保护。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并认定被告实施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同时认可了被告委托代理人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提出的就停止侵权行为的抗辩,认为某宁网吧提交的由案外人某艺为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签订的订购协议书证明存储有涉案影视作品的“影音视界”播放系统系由案外人某艺为公司制作,其内容亦由某艺为公司管理、控制,某宁网吧无权限和能力对该播放系统内的影视作品信息进行添加、删除,对此某尚网公司没有提出相反的意见,故一审法院认为由某宁网吧承担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电视剧的责任也不具备客观现实基础。一审法院同时认定了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认定被告使用了合法影视作品播放系统,涉案作品来源合法,其主观无过错,不应承担网尚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网尚公司的关于要求停止继续实施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以及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评析】
针对二审判决改变一审判决中关于不停止侵权的认定,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二审判决更具合理性,理由如下:
1、既然一审判决已经认定被告构成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停止侵权则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正当主张,否则就会出现承认权利存在,同时认定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却认同侵权行为继续存在的矛盾情况发生。从法理学角度看,保护合法权益、打击侵权是赋予法律保护权利人正当权益的途径,不停止侵权行为,谈何对正当权益的保护?
2、即使本案被告与案外第三人签订了订购协议,其主观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实施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在法院确认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如果不停止侵权,则其主观善意则转化为恶意,即明知侵权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继续使用。
3、即使本案被告与案外第三人的订购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权对涉案影视作品进行修改、添加、删除,且被告也没有能力实施上述行为。但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使用涉案影视作品播放的播放平台,是被告可以做到的,并不一定要通过将涉案影视作品以修改、添加、删除的方式,才能达到停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目的。#p#分页标题#e#
综上,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认为,二审法院的改判理由合法、正当,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平衡了侵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也避免了侵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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