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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如何切实应用在法律当中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07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如何切实应用在法律当中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经济与信息技术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有利的法律措施。中国也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与世界经济接轨,我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弥补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由于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有其独有的优越性,所以大部分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对它的著作权的保护。在保护软件著作权方面,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作品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各项权能,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作品的合法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国际发展的大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根据此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等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我国还参加了诸多的国际组织,加入了诸多国际公约。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书,1985年 3月,我国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进入九十年代,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政治格局的改变,经济格局向多极化发展。1992年10月,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为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积极履行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采取了多种措施,与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靠拢,也进一步提高了中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p#分页标题#e#
(二)中国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法律上的缺欠及其完善
虽然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软件著作权,但市场上盗版的现象仍然十分猖獗。管理和处罚盗版行为的机关虽然经常对软件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但由于人力、物力的原因,加以盗版的制作、销售已形成望风、报信、应付查处的相应措施,所以加大了查处的难度,执法的力度仍然不够,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形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表现在:首先,用户版权意识淡薄。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对盗版光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大多数人从价格便宜的角度去购买、使用盗版产品。即使人们想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由于价格远超过其承受能力,无奈之下也只好转而投向盗版产品。这就致使了正版软件的购买量下降,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和充分的利用,而盗版的软件却肆意泛滥。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盗版软件的泛滥。个别软件商为了个人的利益,对盗版听之任之,以压低销售价格的方式扩大销售的数量。这不仅有损于正版软件公司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导致了整个软件市场处于一个无序的状态,陷入恶性循环。再次,一些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反盗版意识比较薄弱。软件著作权人本身不重视软件的发行渠道、销售数量以及侵权的现象,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孔不入的盗版活动威胁着软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但能够真正打出反盗版旗帜、与盗版进行不懈斗争的著作权人却少之又少。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和出版商认为打盗版官司无用。一是人力财力有限;二是打盗版官司的成本太高,调查取证十分困难,盗版者也难以找到。即使官司打赢了,所得到的赔偿可能还不够支付诉讼费用,得不偿失。与其如此,还不如把对付盗版者的精力用来策划新的选题,开发新的软件。正是因为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对付盗版的消极态度和听之任之的做法,进一步助长了盗版者的嚣张气焰。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司法滞后呼唤立法部门的重视
追究盗版者的司法程序过于繁琐。盗版者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财产权,但著作权人要想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却是难上加难。一是因为调查取证难。根据现行的诉讼程序,著作权人要追究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就必须自己举证证明盗版者的侵权行为,具体的侵权事实,侵权造成的危害。如果著作权人对自己的诉讼要求仅能提供侵权事实,而提不出相关的证据证明,法庭则不予支持。盗版行为都是隐秘进行的,要想从那些有利害关系的知情者那里调查取证是十分困难的。二是胜诉执行难。著作权人为对付盗版支出了大笔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但在胜诉后要执行生效判决却非常困难。因为有的盗版者根本不应诉,有的则根本找不到人。更有甚者,少数地方的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无视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枉法裁判,行政干预裁判,致使盗版者逍遥法外,盗版侵权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p#分页标题#e#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制度仍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于提高。这就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上的法律、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对未立法加以约束的部分,尽快制定法规加以规范。计算机行业的相关部门也应改进自身的技术,提高防止盗用的能力。笔者认为应做到如下几点:
1、 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作适当的修改。据国家版权局的消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解决现行著作权与相关国际公约之间的差距,避免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对中国人的保护的等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作适当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之后,又于1999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由北京、辽宁、四川等省的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版权管理部门同志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月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三次由国务院有关部局、有关社会团体、部分专家和著作权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有一项就是加大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力度的条款,如: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侵权赔偿的法定许可及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并将针对目前软件市场的现状增加对多媒体、互联网络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中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内容。
2、 对软件侵权的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科学、公正。为保证软件产品使用的合法性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对软件进行准确的司法鉴定,以确认该行为是否侵权,该软件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认定软件侵权的关键是“实质相似性”与“接触性”,两个软件是否“实质相似”,仅从两个软件的运行界面、实际功能方面来进行比较,表面上看似乎容易,但是要通读整个程序并找出相似之处也是很难的。所以,要求运用更科学的方法、更细致的分析、更专业的技能来对侵权软件进行解剖,从中找出实质相似的核心部分。司法界应就目前更为先进的侵权手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置于时代的前端。
3、 提倡使用正版软件,遏制盗版的泛滥。使用正版软件在于它有可靠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可避免病毒的侵入和传播,还可避免数据的丢失和时间的浪费,而且它能使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健康的发展,保证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针对盗版软件侵权行为的诸多危害,法律规定了软件著作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侵权者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对于目前软件市场的实际情况,还应当适当加强法律的打击力度。有些侵权者认为法律对其侵权行为的约束并不严格,即使实施了盗版的行为,也无大碍,因此气焰更加的嚣张。
4、 提高防盗技术,让盗版者望尘莫及。计算机行业应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从事计算机行业的人员要针对盗版的途径,有计划、有步骤的研制和开发出新的技术,如在软件中加密或专有认证,采用高新技术,使盗版者对软件无处下手。达到防盗的目的。
5、 我们在查处盗版、打击侵权人行为的同时,也要对销售、开发软件的销售商、开发商的行为加以约束,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有些软件开发商、代理商无视法律的规定,不遵守行业的惯例,有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是很普遍的。有些厂商在提供给用户正版软件时,承诺对软件将给予免费升级的服务。由于软件的更新速度很快,不断的升级完善是其自身最突出的特点。因此,版本的升级对于用户来说十分重要。而当用户购买之后,便收不到任何升级的消息和资料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国内软件市场的售后服务良莠不齐,个别软件经销商根本不知道软件的性能和用法,很难为用户答难解疑。利用用户不熟悉行业惯例和相关的法规,在售后服务上偷工减料之事也时有发生。可见,我们还应在不断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软件产业正常运作的同时,加强对软件市场内部的清理和规范,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让软件产业为信息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当然,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单纯在著作权上的保护,我国还有许多法律对其加以限制和规范。如198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198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都是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补充和完善,更好、更全面的维护了软件这一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
中国的软件业还处于一个转折的时期,它所涉及到的环境、技术、客户、行销方式等多种因素都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计算机和通信的融合、计算机和电视等电子消费产品的融合都推动了转折时期软件业的发展。我们要充分的抓住这个有利的时机,以高度的应变力把握中国IT业发展的机遇。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和完善着自己,并且不满足于现有的成就,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上,在打击盗版维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上任重而道远。中国也将继续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充分认清自己的特色,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真正的将民族工业推向前进。使中国的IT产业与国际接轨,将信息产业发展到一个更新的领域,以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同时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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