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百科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常见问题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99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常见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根据许多客户的问题,总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常见问题如下:
1. 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知识产权有什么区别?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即版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保护对象包括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等在内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以有多人同时拥有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可以多个人同时拥有的,《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有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造的人,不得成为合作作者。
4. 保护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计算及软件保护条例》
5. 一般软件著作权属于谁?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及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6. 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属于谁?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7. 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属于谁?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p#分页标题#e#
8.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属于谁?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9. 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属于谁?
一般属于软件开发者,例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 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 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10. 软件著作权何时产生?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
11. 法律对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有多久?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1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登记吗?
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13. 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1)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 由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主要有: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p#分页标题#e#
14. 计算机软件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15.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15800707700
- 珠三角:15800707700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文化大厦811、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