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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为你介绍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85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为你介绍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总结多年办案经验的出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2)条规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对不同版本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旧版本的提高和改善。此种提高和改善应认定为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演绎。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对系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的开发单位,如其对原开发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提高,应经过开发单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软件程序员接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又接受第二个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仅将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提交给第二个单位,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p#分页标题#e#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是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著作财产权,也是通常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对象。这是由于软件载体价格相对低廉,复制软件简单易行效率极高,而销售非法复制的软件即可获得高额利润。因此,复制是常见的侵权行为,是防止和打击的主要对象。当软件著作权经当事人的约定合法转让给转让者以后,软件开发者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该软件,否则也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发行权与展示权。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

  非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人,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修改、翻译、注释、部分或者全部复制、或向公众发行、展示软件作品,同时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作品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自然也不能因此而获得报酬。如有上述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其侵权行为主要以向他人提供备份复制品、修改后的文本,以及因此而获得报酬为主。

  在实践中,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着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此种共同侵权行为一般比较容易认定,只要行为人均实施了该行为即可以认定。

  对行为人并没有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实施了向侵权行为人进行侵权活动提供设备、场所或解密软件,或者为侵权复制品提供仓储、运输条件等行为,能否认定为共同侵权?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在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其构成的要件有两个,一是行为人的过错是共同的,而不论行为人的行为在整个侵权行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何。二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如果这个要件具备,各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虽然各不相同,也同样构成共同侵权。两个要件如果缺乏一个,不构成共同的侵权,或者是不构成任何侵权。

  对销售侵权软件复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也同样有不同见解。但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侵权复制品仍然销售的,则构成侵权。对事先并不明知也不应知是侵权复制品,其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当行为人被告之其销售的为侵权软件时,其有义务停止销售,否则即构成侵权。#p#分页标题#e#

  在审判实践中,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并不是单纯的某一种侵权行为,其常常是以一种或两种行为为主,还辅有其他侵权行为。有时侵权行为人实施的多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多种权利。如某行为将所复制的他人未发表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大量销售,其行为则既侵犯了权利人的软件作品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等人身权利,又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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