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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谈如何完善著作权人的权利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13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谈如何完善著作权人的权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计算机软件业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但与此同时,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也有上升的走势,从而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著作权人遭受的主要是经济利益上的损失,犯罪行为人实际获得的非法利益要比其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少很多,所以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刑法不仅要惩罚和预防犯罪,也应该将目光放到如何使著作权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就如TRIPS协议开篇所言:“知识产权属私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根本上是为了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如果权利人没有从诸多救济途径中真正获得利益,救济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中,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第一,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从这项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当犯罪分子获得的是著作权人的合法财产才会及时返还给著作权人,但由于侵犯著作权罪较其他普通的财产犯罪有所不同,犯罪分子通常不是直接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其取得利益的方式表现为侵权复制品及其复制工具,所以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因侵权复制品而获取的财物,只能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著作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获得经济赔偿的。第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收效并不完全。首先,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其最主要的还是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只是配角而已,在同等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就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这就可能导致法官将其主要精力投入到刑事诉讼方面,对于民事诉讼投入的精力较少。其次,由于侵害著作权犯罪的案件中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无形的,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一般的刑事法官因接触较少、缺乏经验等可能会影响到损害赔偿的认定结果。

  从上述途径我们可以看出,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中,刑事程序对著作权人权利的救济保护并不充分,所以很多的著作权人为了能更为有效的减少自己的损失,宁愿舍弃刑事上的保护,而是转向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获得保护。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考虑运用《刑法》来规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使其既可以达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可以对著作权人有实质性的补偿,从而可以调动著作权人与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p#分页标题#e#

  著作权既为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受损害时也应如同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一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如同一般的侵权行为,须具备:(1)加害者的故意、过失;(2)权利受到侵害;(3)发生损害;(4)权利受侵害与损害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才能构成。

  民事赔偿的原理不在于惩戒加害人,而在弥补被害者的损失,因此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著作权以原创性为保护的重点,受侵害时,回复原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寻求金钱赔偿一个途径。但因为著作权所保障的“原创性”是极其抽象的概念,如何转化为具体而可计量的金钱价值,成为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讨论中最棘手的问题。

  损害赔偿的计算,总不外以原告实际损害和被告所得利益为标准,

  著作权的侵害,以填补损害为主。通常,法院大都以侵害行为所致市场价值的损失,为其实际受损的额度。如市场价值完全被侵害行为所摧毁,则损害额即为全部的市场价值。困难在于原告就其市场价值举证不易,法院只能用各项间接证据来核定其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被告的受益额即推定为原告的损害额。但事实上,被告的受益额绝不相等于原告的损害额,可能或多或少。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愿轻易采取这种理论。实际损害额计算上的困难,并不能排除法院估定受损价值的可能,法院仍可依据自由心证来评断估计。甚至当原告主张对其作品的精神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值时,法院也可以斟酌作品的性质,对原告作品的实际价值和能否复制进行判断,不过这已属“法定赔偿”的范围。

  原告不仅可以请求现实利益的损害,还可请求因侵害而增加的支出等费用。但却不得请求即使被告经合法授权也可能伤害原告的营业的损失,以及被告将侵权物品出售给原告的代理商的损失。至于原告商誉的受损,如能有确实证明,也可获得补偿。但如在受侵害其间,总盈余实有增加,是无从请求商誉的损害的。

  被告利益的返还,原则上是基于不当得利及制止因不法行为而获利的损益相抵的原理,但利益和不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换言之,须因此项不法行为所增加的利益才负返还义务,所以计算上也有相当的困难。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原告仅须证明侵权人的总收益,而由被告自行证明并扣除其费用。至于何等费用可以扣除,法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制造费用应当可以扣除,包括原料、工资、制造该侵权制品的经常费用等。

  由于损害、利益的计算,实际上有很多困难,举证也不容易,致使著作权侵害的赔偿可能成为空言,著作权的保护难以实现。为突破这一困境,各国立法大都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以替代现实的损害和受益。法定赔偿额的适用,是由于举证的困难而采取的,因此必然授权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凭自由心证,依被告的行为、态度或依侵害权利的种类来判定赔偿额度。#p#分页标题#e#

  著作权除具体财产权外,还包括抽象的人身利益在内。人身权受侵害时,不仅可请求现实的金钱赔偿、非财产上的损害,还可请求慰抚金的赔偿。此外,请求除去其侵害,做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等,也都是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

  随着科技日益发展,越来越多优秀的作品产生,如果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出产的同时不停地被他人侵权,其创造性必然会受挫,为了保护我们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团队认为因此被侵犯著作权之后应当做好一手准备,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解读,将案件往后推进过程所可能遇到的实务难点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才能打好维权之战。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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