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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屡屡被侵犯,著作权人如何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530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屡屡被侵犯,著作权人如何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并对涉嫌侵权人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其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明确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及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对软件产业的保护意义重大,而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著作权人应当如何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这对于技术人员或者企业而言又是非常有难度,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软件著作权案件二十年,一支极致的专业保护维权队伍,等待您的垂询。在前不久刚刚举办过由北京、湖北等地版权局、商业软件联盟和中国软件联盟共同主办的“正版万里行活动”,在北京就发生了此类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法律界及软件业厂商对此事件极为关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汪红丽律师及叶敏参加了数次由北京市知识产权中心组织的几次大型研讨会。
某知名软件厂商表示,中国软件产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是软件盗版。软件产品、技术的应用和研发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整个IT行业的发展进度,对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都有大影响。软件厂商在新产品开发和现有产品维护、升级的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正版软件的销售是厂商收回成本、不断创新、为用户提供持续服务的保证。可以想见,如果不严厉打击盗版软件的行为,软件厂商投入高额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成本将无法收回,也就大大影响了软件厂商不断创新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
打击软件盗版,不仅仅是针对实施盗版的某些软件开发商,“最终用户盗版”也是对软件产业危害最大的盗版形式,对于软件的使用者,最终用户而言,使用盗版软件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根据2001年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盗版软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赋予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因此,任何进入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并不在合理使用之内的行为都是对著作权的侵害。#p#分页标题#e#
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汪红丽律师介绍,中国自1991年起逐步制订一套全国性的法规体系,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而且加入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上述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条例])。中国 也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些公约在中国完全有效。
著作权法特别把计算机软件列为受保护的作品。软件条例更进一步规定受保护的范围。中国法律目前规定国内和国外的软件都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外国的作品是由 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居民创作的或者作品是首次在这些国家或在这些国家和其他国家同时发表的,这些作品在中国受到保护。外国的计算机程序被视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无需在中国的任何机关登记。保护期自首次发表日期起计五十年。
除了民事处罚外,中国还对著作权的侵犯者实施刑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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