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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前,如何判断软件代码是否在法定保护期内?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71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前,如何判断软件代码是否在法定保护期内?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因为权利主体不同而有差异,法定保护期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前,必须确定计划软件著作权鉴定的代码是否处于法定保护期间内,在判断软件著作权的法定期间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民作品的复制、发行等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复制、发行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如果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已经过期,公安机关就不会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那么在提起“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控告时,需要注意审核是否应该超过50年的保护期,注意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1)软件代码产品立项以及功能说明、修改时间、研发完成时间、发表时间等;
(2)有关软件著作权鉴定部门对这些代码系作者所有的鉴定意见,作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同事、领导、亲属的证言等;
(3)如果软件代码系职务作品,表明单位对职务作品拥有合法权利的主要被作者所利用的各种办公设备和物质技术设备、生产计划书和任务书、有关单位同事领导的证言等;
(4)著作邻接权人合法使用软件代码的合同、证人证言等;
(5)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将软件代码作品发行、复制、销售等行为等。
上述行为一旦发生或者相关软件代码产品流入市场,则可以开始计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截止至“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被发现时,该软件著作权是否还在保护期内,如果此时该软件著作权还在保护期内,则可以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形式,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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