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百科 >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 无偿使用软件的使用者应负什么义务

维权百科

常见问题法律法规法律概念法律论文办案手记法律文书

无偿使用软件的使用者应负什么义务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01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无偿使用软件的使用者应负什么义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无偿使用软件的的使用者应有以下义务:

      1.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

      2.不得侵犯若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法规定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

      3.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0755-26751234
  • 长三角:15800707700
  • 珠三角:15800707700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际文化大厦811、812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