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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软件开发者的权利

时间:2026/04/12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03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解析软件开发者的权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第一, 软件开发者是软件著作权的原始主体。软件著作权是随着软件开发活动的完成而产生的, 软件开发活动是软件著作权的源泉只有保护了软件开发活动、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才会产生大量的新的软件, 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和提高。因此, 保护开发者的软件著作权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首要任务。

       第二, 软件开发者是唯一的完整的软件著作权主体。软件著作权与其他作品著作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 软件著作权更侧重于保护软件的著作财产权, 但由于我国著作权立法更多地吸取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情神, 对软件著作人身权仍给予了较多的保护, 如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从民法理仑上讲, 人身权只能由软件开发者享有特别是开发老身份权, 软件开发者以外的软件著作权三仁仁是不可能享有的。因此, 除软件开发者外, 其他的著作权人都不可能是完整的软件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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